根据镇江市委市政府29号和4号文件规定:
1、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为限制的行为和领域全面开放。
2、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新创业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对合伙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
3、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工商,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金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4、对创业农民初创的小企业,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到位期限。
5、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7、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上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8、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以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9、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注册可以在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