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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类自主创业者可享税收优惠

2013-01-08 00:00:00 阅读次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包括: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吸纳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人员“四类企业”这“四类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据了解以上四类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吸纳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人员的“四类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四类自主创业人员”和“四类企业”均需向当地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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